2019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考點試題及答案(3)

2019-10-22 10:39:15        來源:網絡
  11. 甲公司發(fā)行面值為100元的優(yōu)先股100萬份,甲公司能自主決定是否派發(fā)股息,當期末未派發(fā)的股息不會累積到下一期。該優(yōu)先股有一項強制轉股條款,該金融工具屬于(  )。

  A. 金融負債

  B. 衍生金融工具

  C. 金融資產

  D. 權益工具

  E. 符合金融工具

  【答案】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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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

  金融工具的分類;

  【解析】

  權益工具是金融工具中形成股權的一類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yè)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比如,企業(yè)發(fā)行的普通股,以及企業(yè)發(fā)行的、使持有者有權以固定價格購入固定數量本企業(yè)普通股的認股權證。

  12. 下列公司2015年經審計的合并報表財務數據如下表:

  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是(  )。

  A. 甲公司持有未納入合并報表的丙公司40%股權,擬以6000萬對外出售

  B. 甲公司擬向丁公司采購生產經營用原材料,一次性采購6000萬

  C. 甲公司以4800萬購買乙公司80%股權

  D. 甲公司與張某共同設立某公司,甲公司出資6000萬,持有60%股權

  【答案】

  D

  【考點】

  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情形;

  【解析】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第12條規(guī)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①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②購買、出售的資產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所產生的營業(yè)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營業(yè)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③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

  13. 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別增加20萬、40萬,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當期應交所得稅為150萬元,則甲公司2015年度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應當列示為(  )。

  A. 155

  B. 135

  C. 125

  D. 165

  E. 145

  【答案】

  A

  【考點】

  所得稅費用的核算;

  【解析】

  交易性金融資產增加2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2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5萬元,同時確認所得稅費用5萬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增加40萬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40萬元,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10萬元,同時沖減其他綜合收益10萬元(二者的差異原因在于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影響當期損益,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不影響當期損益)。因此則甲公司2015年度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應當列示金額=150+5=155(萬元)。

  14. 下列關于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發(fā)行的說法,正確的是(  )。

  A. 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中國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的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公眾公司定向發(fā)行

  B. 認購并獲得公眾公司定向發(fā)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組織不超過10名,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兩只產品以上,視為一個發(fā)行對象

  C. 核心員工參與公眾公司定向發(fā)行,需要由監(jiān)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由董事會發(fā)表意見,股東大會審核通過

  D. 以認購股票為目的而設立的甲公司,不具有實際經營業(yè)務,注冊資本1000萬,可以參與定向發(fā)行

  【答案】

  A

  【考點】

  非上市公眾公司股份發(fā)行;

  【解析】

  AD兩項,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管問答——定向發(fā)行(二)》(證監(jiān)會2015年11月24日)的相關內容,為保障股權清晰、防范融資風險,單純以認購股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業(yè)等持股平臺,不具有實際經營業(yè)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股份發(fā)行。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準、備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公司定向發(fā)行。

  B項,《上市公司非公開發(fā)行股票實施細則(2017年修訂)》第8條規(guī)定,發(fā)行對象不超過10名,是指認購并獲得本次非公開發(fā)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fā)行對象。信托公司作為發(fā)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而非B項所述的兩只產品。

  C項,《非上市公眾公司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第39條規(guī)定,核心員工的認定,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名,并向全體員工公示和征求意見,由監(jiān)事會發(fā)表明確意見后,經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15. 2016年5月,某境外公司投資者擬收購境內公司,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 境外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最近1年價格穩(wěn)定,股東合法持有并可以依法轉讓的股權,可以作為支付手段

  B. 境外公司現(xiàn)任總經理于2014年3月受到監(jiān)管機構處罰,境外公司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

  C. 境外公司在柜臺交易市場上市,最近1年價格穩(wěn)定,可通過增發(fā)股權作為支付手段

  D. 境外公司以某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該股權質押解除工作正在辦理中

  【答案】

  A

  【考點】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收購境內公司;

  【解析】

  《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規(guī)定》(商務部令[2009]第6號)第28條規(guī)定,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并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受到監(jiān)管機構的處罰。

  第29條規(guī)定,外國投資者以股權并購境內公司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①股東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②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③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柜臺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④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wěn)定。

  B項中的境外公司現(xiàn)任總經理于最近3年內受到監(jiān)管機構處罰,故不滿足收購條件。

  C項所述情形不滿足第29條③的要求;D項所述情形不滿足第29條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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