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紅光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現(xiàn)紅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公司解散決議,并依法向債權人發(fā)出了通知,進行了公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甲在法定期限內(nèi)有權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該法定期限為( )。
- A
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起30日內(nèi)
- B
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起60日內(nèi)
- C
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起45日內(nèi)
- D
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起90日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