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揭示書應以醒目文字載明的內容有( ?)。
Ⅰ.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投資者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所面臨的全部風險和可能導致投資者投資損失的所有因素
Ⅱ.投資者在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前,應認真閱讀并理解相關業(yè)務規(guī)則、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協(xié)議及本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
Ⅲ.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投資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證券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作出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Ⅳ.投資者應簽署本風險揭示書,表明投資者已經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擔接受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風險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