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六條規(guī)定,有關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選項涉嫌的情形中,不應予立案追訴( )。
- A
造成股東、債權人或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100萬元的
- B
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的20%的
- C
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40%的
- D
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lián)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xù)12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