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政執(zhí)法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情私利、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根據刑事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是指()。
- A
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 B
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5人次以上的
- C
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后,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 D
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xù)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 E
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