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公司和N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及銷售商品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M公司銷售給N公司一批商品,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教為10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7萬元,款項尚未收到,因N公司發(fā)生資金困難,已無力償還M公司的全部貨款。雙方經協(xié)商進行債務重組,協(xié)議約定:M公司的該項應收賬款中的20萬元延期收回,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因素,剩余款項N公司分別用一批材料和一項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予以抵償。重組日該批材料的賬面余額25萬元,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1萬元,公允價值(等于計稅價格)為3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42.5萬元,已提減值準備2.5萬元,公允價值為45萬元。N公司因該項債務重組應計人營業(yè)外收入的金額為()萬元。
- B
16.9
- C
21.9
- D
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