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甲公司購入乙公司于2009年1月1日發(fā)行的面值1 000萬元、期限4年、票面年利率為8%、每年年末支付利息的債券,并將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實際支付購買價款1 100萬元(包括債券利息80萬元,交易費用2萬元)。2010年1月5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上述債券利息。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該債券的公允價值為1 060萬元。2011年1月5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0年度的債券利息。2011年2月10日甲公司以1 200萬元的價格將該債券全部出售,則甲公司出售該債券時應確認投資收益為(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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