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受聘于一家財務投資公司,每月領取稅后工資2600元。2008年6月1日,任職8年的嚴某與公司解除了聘用合同,取得了一次性補償金80000元(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20000元)。2008年在6~12月嚴某又取得以下收入: (1)取得財務咨詢報酬50000元,將其中6000元、10000元通過國家機關分別捐贈給公益性青少年活動中心和受災地區(qū):(2)6月1日~12月31日將自有住房按市場價格出租給個人居住,月租金2000元(不考慮其他稅費);(3)6月20日嚴某購入某企業(yè)債券30000份,每份的買入價格4.3元,支付有關稅費645元,12月20日轉讓其中的15000份,每份轉讓價格5.1元,轉讓時支付有關稅費383元;(4)2008年與一家證券交易所簽訂期限為7個月的勞務合同,合同約定嚴某每月為該交易所的股民講課4次,每次報酬800元。根據(jù)上述資料和稅法有關規(guī)定,回答{TSE}問題:{TS}在財務公司任職時每月工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 A
1 5.5
- B
16.5
- C
38.89
- D
2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