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合同約定承包工程應于9月20日竣工。8月中旬發(fā)現(xiàn),因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不嚴格,導致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修改了進度計劃,竣工日期推遲到9月30日。該進度計劃得到工程師的確認,則()。
- A
如果通過趕工在9月20日竣工,可獲提前竣工獎勵
- B
如果通過趕工在9月20日竣工,不能獲提前竣工獎勵
- C
如果在9月25日竣工,既不獲得獎勵,也不承擔拖期賠償責任
- D
如果在9月30日竣工,不需承擔拖期賠償責任
某施工合同約定承包工程應于9月20日竣工。8月中旬發(fā)現(xiàn),因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不嚴格,導致實際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修改了進度計劃,竣工日期推遲到9月30日。該進度計劃得到工程師的確認,則()。
如果通過趕工在9月20日竣工,可獲提前竣工獎勵
如果通過趕工在9月20日竣工,不能獲提前竣工獎勵
如果在9月25日竣工,既不獲得獎勵,也不承擔拖期賠償責任
如果在9月30日竣工,不需承擔拖期賠償責任
本題考查的是施工進度管理。工程師不對確認后的改進措施效果負責,這種確認并不是工程師對工程延期的批準,而僅僅是要求承包人在合理的狀態(tài)下施工。如果修改后的進度計劃不能按期完工,承包人仍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多做幾道
施工承包人為了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較高價格緊急采購因供貨方不能供應部分的貨物而受到的價差損失應由( )承擔。
施工承包人
建設單位
供貨方
采購方
某建設工程物資采購合同,采購方向供貨方交付定金4萬元。由于供貨方違約,按合同約定計算的違約金為10萬元,則采購方有權要求供貨方支付( )承擔違約責任。
4萬元
8萬元
10萬元
14萬元
建設工程材料采購合同履行中,關于材料交付法律意義的說法,正確的是()
交付導致材料所有權發(fā)生轉(zhuǎn)移
交付完成,采購合同即將終止
材料交付時間即合同生效時間
交付后材料滅失的風險由供貨人承擔
供貨方供應的砌體的砌塊,采購方與供貨方進行現(xiàn)場交貨的數(shù)量檢驗時,應采用( )計算交貨數(shù)量。
查點法
理論換算法
衡量法
經(jīng)驗鑒別法
關于拒付貨款的說法,錯誤的是( )。
采購方的拒付手續(xù)超過承付期,銀行不予受理
采購方對拒付貨款的產(chǎn)品不予接收
交付貨物的數(shù)量少于合同約定,拒付少交部分的貨款
可以拒付質(zhì)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貨物的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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