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經(jīng)營了一家金屬加工廠,因其流動資金短缺便以個人名義向趙某借款50萬元。雙方約定分2次借款。第一筆借款20萬元,間隔1個月再借款30萬元,兩筆借款還款期限均為2個月,雙方未明確借款利息。趙某向王某借出20萬元后,并未按照約定時間再借給王某30萬元,使王某因材料采購資金不足而蒙受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在20萬元借款期滿后.王某未向趙某償還這筆借款。雙方多次協(xié)商未果,3個月后彼此將對方訴至法庭。王某要求趙某賠償其相應的經(jīng)濟損失,趙某要求王某償還20萬元借款及利息。對此,下列說法中錯誤的是( )。
- A
王某無義務支付20萬元借款期內(nèi)利息
- B
30萬元借款約定不成立
- C
王某應償付20萬元逾期還款利息
- D
趙某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