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經濟法考點: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2022-12-24 15:33:46        來源:網絡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俚谌丝梢哉埱髠鶆杖顺袚`約責任;

 ?、趥鶆杖藢鶛嗳说目罐q,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3)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負擔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該合同仍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

  (2)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增加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由債務人承擔。

  3.第三人代替履行的合同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2)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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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講中級經濟法

    12年教學經驗,中國注冊會計師,美國注冊管理會計師,國際注冊會計師,雙一流大學會計系碩士研究生,高新技術企業(yè)集團財務經理、集團面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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