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知識點】可撤銷合同
1.概念:合同雖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可以因一方當事人撤銷權的行使而自始不發(fā)生效力的合同。
2.可撤銷的情形
(1)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撤銷權消滅的情形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4)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5)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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